上海总站 各地分站北京 广东 浙江 江苏 山东 湖南 山东 湖北 四川 重庆 天津 福建 山西 西部 东北 更多
当前位置:首页 >> 精选案例 >> 精选案例 >> 正文

[原创]案例讨论--如何更换银行预留印鉴章
转自:goodlawyer法律论坛 时间:2005-7-13 14:47:15

    AA公司有股东三人(甲(45%)、乙(10%)、丙(45%))甲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甲乙丙三人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公司原预留印鉴为公司财务专用章、公司授权人丙(总经理)的名章,现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免去丙的总经理职务,要更换印鉴章,由原预留的公司授权人丙的名章更换为法定代表人甲的名章。银行不予办理。下面是一封律师函和关于更换印鉴章的相关规定,供大家讨论。



律 师函



中国银行某某支行:



     受上海AA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实业)的委托,金世永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指派刘军厂律师、戴军烽律师就AA实业变更银行存款帐户的财务印鉴章相关事宜曾于2005年6月3日致函贵行,贵行于2005年6月9日以传真的方式出面回复,对此,我所再次致函如下:


一、AA公司在具体办理更换预留印鉴章的具体事项时,一直在按照贵行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AA公司刚开始提供公司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件、预留印鉴卡片等资料,被贵行告知,AA公司应提供原授权人的签章或身份证件,如不能提供,则要提供公司董事会决议。但是当AA公司按照贵行要求提供了公司董事会决议(经过公证)时,贵行又称上海AA企业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与股东会成员是相同的,贵行认为AA公司实际没有董事会,但当AA公司提供了在工商局依法登记备案的AA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后,贵行又称“小法服从大法”,贵行认为《中国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关于更换印鉴章的相关规定(如单位存款人无法提供原被授权签字人的身份证件及/或书面申请,应出具无法提供身份证件及/或书面申请的证明,并加盖公章,同时须承诺由于无法提供身份证件或委托书导致的一切损失一费用等内容)与《人民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以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对此事的规定相矛盾,贵行以此为由仍然不予办理。


二、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银发[2003]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人民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中国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中行管理办法》)关于存款人如何更换单位银行帐户和个人银行结算帐户预留印鉴章的具体规定,不管是银行还是存款人,均应该认真遵守和履行。


三、贵行对《人民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理解是片面的,因此才会导致贵行认为中行的规定与人行的规定相矛盾、 “小法服从大法”的观点产生,其实,两者并不矛盾,理由如下:
    1、 人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已经对存款人、单位、单位银行结算帐户和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的具体概念已经做了定义或解释,即:
    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单位: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单位银行结算帐户: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 关于人行《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具体内容: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以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
    首先该条规定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这里的存款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其次,该条分别规定单位遗失或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章的情况,这里的“单位”,《管理办法》第二条已经进行了定义。


现在焦点就是该条第三部分内容: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已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贵行认为这里的“个人”是指单位存款帐户里的授权人,即单位里的个人。我们认为这明显是曲解了该条的正确含义,因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存款人分为单位和个人两种,存款帐户也分为单位存款帐户和个人存款帐户两种,而且对“单位”也进行了明确定义,因此,不能理解这里的个人是指前面“单位”里的个人,应该是指个人存款人。


《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由此可以看出,单位银行帐户的预留个人签章,要么是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签章,要么是单位授权的人的签章,但授权人不可能以独立的个人主体与银行发生业务。
    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的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结合该条也可以正确理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个人遗失或更换个人印章,个人更换签字人的含义,因为个人印章存在遗失或更换两种情况,签字则不存在遗失,所以只讲了更换签字人一种情况。由于个人存款帐户没有公章,由此才规定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非常明显,这里的“个人”明确规定的是个人存款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的情况,不是指单位存款人里的“个人”。《管理办法》不可能同时规定在单位主体之外允许单位里的“个人”直接向银行签发书面申请。
    综上所述:贵行对《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理解是错误的、片面的,它与中行的《管理办法》并不矛盾,贵行不办理AA公司申请更换印鉴章的作法是违反双方签署的《中国银行单位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约定的。


AA实业与贵行签订有单位结算账户管理协议,贵行应当本着为存款人合法利益考虑的原则,及时为AA实业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在此期间,AA实业帐户的资金动向贵行有义务向AA实业及时通知或沟通,贵行应尽力维护AA实业的资金安全。


本律师特此再次函告贵行,希望贵行尽快办理更换印鉴章相关事宜。否则,AA实业将授权本律师采取法律允许之一切手段追究贵行的全部法律责任,届时由此引起的AA实业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等一切经济损失将由贵行承担。


关于更换银行印鉴章相关规定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第二条 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十三条 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以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银发[2005]16号



第十七条 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四条 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签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四十五条 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个人签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无法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该单位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就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问:什么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个人因投资、消费使用各种支付工具,包括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或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外币存款账户、个人储蓄账户和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纳入《办法》管理。外币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储蓄的基本功能是存取存款本金和支取利息,储蓄账户不具有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功能,《办法》第四十三条相应规定了“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因此,储蓄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遵守《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具有结算功能,与办理支付结算的单位活期存款账户存在本质区别,因此,该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遵守《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问:为什么要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答: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原因和目的为:一是为适应个人因投资、消费等产生的各种转账结算需要,进一步扩大转账结算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方式的多样化,个人金融业务迅速发展,个人转账支付需求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个人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结算,如支付水、电、话、气等费用,归还住房信贷款项、证券投资、购物消费等,单纯的个人储蓄账户的功能显然不能满足上述需求。二是有利于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将个体工商户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和消费资金分别核算,有利于其规范资金管理,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并且,通过划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进行控制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公款私存、套取现金等行为。三是有利于银行提高服务水平。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后,可以促使商业银行更加重视个人零售业务的发展,大力推广个人支票、网上支付等便捷的支付手段和支付工具,改善服务水平,并能够激发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创新的积极性,根据不同客户群体的投资、理财需要提供个性化服务,提高赢利能力。四是有利于节约银行管理成本。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个人储蓄账户在功能与服务对象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个人因办理人民币现金存取开立的储蓄账户数量庞大,而因转账结算需要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数量相对较少,客户群体相对集中。《办法》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将其同储蓄账户相分离,区别管理,降低了银行的管理成本,符合现代银行的成本效益原则。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手续较为简便,存款人既可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自主选择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单独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刘军厂,执业律师15年,经验丰富,现为金世永业(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    
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A
电话:86-21-62110181  62116500  
手机:13301868909  13916017140
网址:www.gongsifa.com
网络实名:公司法    合同法

(编辑:法律顾问网)
在线咨询】【律师聘请】【发表评论】【关闭窗口
推 荐 顾 问
 
上海
13916017140
上海
13817580562
上海
13774215866
上海
13501843172
上海
13774208379
最新加盟律师
 
股权律师
上海
诉讼律师
上海
劳动律师
上海
合同律师
上海
专利律师
上海
加盟律师事务所
 
信诚(上海)律师事务所
信诚(北京)律师事务所
北京广住律师事务所
金世永业律师事务所
杭州 律师事务所
南京 律师事务所
广州 律师事务所
深圳 律师事务所
浙江 律师事务所
江苏 律师事务所
精 选 案 例
 
如何更换法定代表人
锦江贸易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
[原创]案例讨论--如何更换银行预留印鉴章
买方故意违约要求确认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败诉
友情链接
法律咨询 | 法律顾问 | 客服中心 | 会员注册 | 合作加盟 | 论坛 交友 | 博客 播客 | 各地分站 | 实用信息 | 电子杂志 | 网站律师 | 法律培训 | 支付中心

MSN:lawyer@gongsifa.com xincheng@goodlawyer.cn gongsifa@hotmail.com 联系信息:上海 021-62110181 北京 010-51296030 刘军厂律师 13916017140 13788908212

版权所有:上海金世永胜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支持:上海信诚律师 北京信诚律师 www.falvguwen.com 中国法律顾问网 总部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A

上海总站 各地分站北京 广东 浙江 江苏 重庆 山东 天津 四川 湖南 河南 福建 广西 山西 江西 更多